摘要:场外配资合同纠纷处理的一般规则:用资方盈亏自担,配资方不收利益一、场外配资的法律定性与合同效力(一)场外配资的本质与监管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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场外配资合同纠纷处理的一般规则:用资方盈亏自担,配资方不收利益
一、场外配资的法律定性与合同效力
(一)场外配资的本质与监管红线
场外配资是指不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主体,以高杠杆比例向投资者出借资金用于股票交易,并收取利息、费用或主张收益分成的行为。其核心特征是脱离证监会监管体系,通过分仓系统、虚拟盘或借用账户等方式运作,常见杠杆率可达 1:5 至 1:10,远高于券商合规融资融券的 1:1 比例。《证券法》第 142 条明确规定,融资融券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,未经批准的场外配资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。
(二)《九民纪要》对合同效力的明确界定
根据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第 86 条,除合法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外,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用资人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均无效。这一规定旨在遏制高杠杆资金无序流入市场,维护金融稳定。合同无效后,双方权利义务不按原约定履行,而需依据过错原则及实际损失重新分配责任。
二、“盈亏自担” 的核心法律条文解析
(一)配资方无权主张利息、费用及收益
《九民纪要》第 87 条第一款明确:“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,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这意味着,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年化 15%-20% 的高息或收益分成条款,配资方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支持。例如,某配资公司起诉用资人要求支付 100 万元利息及 500 万元收益分成,法院会以合同无效为由直接驳回。
(二)用资方损失自担的一般原则

条文规定:“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场外配资中,用资人基于高杠杆追求超额收益,同时需自行承担股价波动风险。例如场外配资合同纠纷处理规则:用资方盈亏自担,配资方无收益,用资人投入 100 万元本金,配资 1000 万元买入股票,股价下跌 10% 时,其 100 万元本金全部亏损,此时起诉配资方赔偿损失,法院不予支持。这体现了 “风险与收益匹配” 原则,用资人不能因合同无效转嫁市场风险。
(三)配资方过错赔偿的例外情形
若配资方存在恶意操作导致损失扩大,需承担赔偿责任:1. 擅自控制账户致无法平仓:如配资方未经通知更改密码、强制平仓时机不当,导致用资人错失止损机会,需赔偿直接损失。
2. 招揽劝诱行为的过错责任:若配资方通过虚假宣传、诱导开户等方式促成合同,法院会结合用资人投资经验、风险承受能力等,判决配资方承担部分损失(如案例中配资方因劝诱行为被判决承担 30% 亏损)。
三、法律救济的关键要点
若已陷入场外配资纠纷,投资者需重点做好以下举证工作:
配资方无资质证据:收集配资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,查看是否包含证券业务相关内容;查询证监会备案信息,确认其是否为合法持牌机构。若配资方无相关资质,可直接证明场外配资合同违法无效,从根本上否定配资方不合理诉求。
配资方过错行为证据:留意保存配资方更改密码记录,如短信通知、平台操作日志;若存在劝诱开户情况,保留聊天记录、宣传资料等。这些证据可证明配资方存在过错,为索赔提供事实依据。
损失与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据:梳理平仓记录与股价波动时间线,清晰展示因配资方过错导致无法及时平仓,进而造成损失扩大的过程。如提供交易软件截图,显示因配资方锁仓证券配资开户,错过最佳止损时机,股价下跌后的账户亏损情况,以此证明损失与过错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 。
结语:场外配资的 “无效性” 背后是风险警示
《九民纪要》对场外配资中用资方 “盈亏自担” 、配资方不获利益的规定,本质上是对 “非法行为不受保护” 原则的落实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