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实施于1998年,那是一个种田需上交税费的年代,那是一个不少农村存在废沟塘、盐碱地、低洼地的年代,那还是一个户口性质影响人生的年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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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实施于1998年,那是一个种田需上交税费的年代,那是一个不少农村存在废沟塘、盐碱地、低洼地的年代,那还是一个户口性质影响人生的年代。所以,在意和关心土地分配的人员不是太多,土地分配方法县(市)、乡镇、村组均各有不同。如今,形势大变、政策大变、土地状况大变。二轮承包将于2028年到期,到期后农村土地如何分配,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和热议的敏感话题,也是各地现在必须探讨和筹谋的一个重要问题。虽然,中央已明确提出“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”, 但其主旨是,土地集体所有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会改变,并不涉及具体分配办法。笔者结合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形成了以下调查与思考:
第一、关于二轮承包期的土地分配及问题
一是同乡镇不同村、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“面积”标准不同。有一个历史“共识”,这就是,农村土地似乎形成了以原有村民小组 “集体所有”的事实。所以,当初分配土地时,一般都是以原村民小组为单位操作的,各村民小组在镇村领导下,可以确定具体分配办法。这就形成了同乡镇不同村、同村不同组的人均土地面积不平衡甚至相差较大的问题。二十多年来,不少地方又进行了多次镇、村、组的调整合并,现有同一镇、村的原有土地分配办法更具复杂性。显然,有无必要调节解决明显的土地分配“不公”、不平衡问题,应摆上2028年二轮承包期满前的重要议事日程。
二是原户籍在农村的“非农”人员未分配土地。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,多地农村对户籍在本镇本村,户口性质已转为“城镇”非农的人员未纳入土地分配范围。而不少“城镇”非农人员从未享受过任何“城镇” 非农待遇,近些年,有的成了“不给城镇待遇就给田”的上访户。永远对这些人员没有政策上的考虑或对其土地分配置之不理,在“道理”上过不去。据调查,笔者所在镇75000多人口中有2500多名“城镇”非农人员,未享受任何“城镇” 非农待遇,也未分配到土地。
三是承包地被征用户的后续“土地分配”。二十多年来,农村不少地方或多或少进行过土地征用2028年二轮承包到期后农村土地如何分配,这些问题要关注,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大范围、大面积的征用,而多地落实的征地补偿标准,通常是以土地二轮承包期满的2028年为限的,这就意味着,被征用土地的农户,有权自2029年起重新分配到土地。
综上所述,完善土地分配的政策和办法势在必行,上下应尽早研究探讨和谋划“三轮延包”。“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”的政策, 绝不意味着2028年后,现有的具体承包户不变、现有承包土地的面积和位置不会改变。
第二、关于2028年“土地分配”办法的探讨

首先应考虑哪些人员可以纳入分配的范围。笔者认为,工作性质第一考量因素,不可能将户口在农村的公职人员(包括事业单位职工)、大中企业高薪人员纳入;户籍及房产地次之;至于户籍在农村的乡镇企业退休人员可否纳入,再行探讨;但所谓农业与 “非农”的户口性质之别不应成为是否纳入分配范围的考量因素。
为尽可能合理、有效践行下一轮的土地分配,相关地区除充分考虑“先收再分”的总方略外2028年非农承包集体地到期后,有以下三点值得参考:
1、多渠道增加土地,便于调节。除通过拆除空心房、平整废沟塘及低洼地以增加耕地外,应将被相关农户占种的五保户承包地、已死亡人员的承包地、集体平整沟塘形成渗溢土地等,依法收归集体。
2、务实践行“土地收益权”,创新调节。为完善土地分配办法,最大程度追求公平合理,可设立 “土地收益权”。也就是说,对那些按道理应该分配到土地,自身又不便种植或难以分配到“实地”的人员,按应分配面积及当地土地流转价格给予利益分配。
3、实施镇村有别,统筹调节。以乡镇落实具体土地分配政策和办法更为合理。乡镇可以从人均“面积”较大的村统筹部分面积的“土地收益权”,用以解决应在本地分配又不便在村分配人员的权益问题;村也可以从人均面积偏大的组统筹部分面积的“土地收益权”,解决涉及本村的土地分配难题。只有这样,可以缩小同乡镇不同村、同村不同组间的人均面积差距,有效调控土地分配不平衡问题。
第三、关于土地承包权证核心内容的设定
现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尤其是“确权证”,载明的是1998年的土地信息。由于那个年代种地需要上缴税费,不少地方存在废沟塘盐碱地问题,承包面积打折的现象普遍存在,不少权证上的面积、界止与“实地”有较大差距,这也是在如今的土地流转、种植补贴、土地征用等工作中令镇村头疼的重要因素。不仅如此,由于土地承包权证上载明了“合同面积”、“实测面积”, “实测面积”又大于“合同面积”,这就给承包户形成了两个法定面积的认识。近几年,农村基层争议纠纷大幅提升,与两个法定面积有直接关系。显然,上层相关部门在某些方面确实缺乏调查研究,值得省醒。
那么,如何设定土地承包权证的核心内容呢?笔者认为,概括起来,就是一个面积、一块土地、不定位置。在土地承包权证上每户只明确一个面积,即“承包面积”;所谓一块土地、不定位置,就是不将一户的承包地零散安排,以方便种植,但承包地在哪,不在权证上载明。这样的设定既符合多数农村现有实际,更符合长远实际。因为需要土地种植的农户越来越少,需要流转收益的越来越多。确实需要种植的农户,由村民小组集中安排至指定地段,且种植户随时可以向村组提出流转需求。除此之外,这样的设定一还有一个优点,就是,在涉及土地征用的情况下,与承包户无直接关系,所有面积之争、界址之争一切全无。
